在公文格式中,附件名称是否需要加书名号取决于附件的性质。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以下是具体的使用规范:
如果附件是一般说明性材料,则不需要加书名号。
如果附件是正式文件,则应该加书名号。
在附件说明中,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如果附件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因此,总结来说,在公文格式中,附件名称通常不需要加书名号,除非是正式文件,此时需要加上书名号以符合格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