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宗旨与性质 :
优抚医院旨在为残疾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或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
优抚医院包括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统称为“荣军优抚医院”。
2. 管理与监督 :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地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优抚医院工作。
优抚医院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 服务内容 :
提供包括健康检查、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康复训练、健康指导、辅助器具安装、精神慰藉、生活必需品供给、生活照料、文体活动等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
4. 医院文化建设 :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宣传优抚对象的光荣事迹,形成有拥军特色的医院文化。
5. 财产管理 :
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6. 患者管理 :
优抚对象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尊重医护人员工作,并配合管理。
对违反规定的优抚对象,医院或主管部门可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7. 人才培养与引进 :
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优先聘用曾从事医务工作的退役军人,建立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8. 合作与交流 :
加强与军队医院、其他社会医院、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9. 薪酬与福利 :
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完善内部分配和激励机制。
10. 入院与出院程序 :
规范入院和出院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得到及时收治和合理出院。
11. 法律责任 :
违反规定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12. 实施时间 :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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