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1. 属地管理原则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2. 规划要求 :建设需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3. 合理选址 :设施农用地应合理选址,并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4. 审批与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和备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补充任务。
5. 农地农用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保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用途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6. 环保要求 :设施农业中必需的环保设施,如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设施用地,应予以支持。
7. 审批程序 :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需经过科学选址、签订用地协议、备案等程序。
8. 监管与执法 :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巡查及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由国土部门加强执法巡查力度。
9. 支持政策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
10. 复垦保证 :确需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项目,须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垦保证金,并按时要求恢复成耕地。
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保护耕地资源,并支持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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